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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作者: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0日将结束征求意见版权局回应争议


  国家版权局25日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来,国家版权局收到书面意见400多件,微博上更有超过100万条意见。其中,意见最集中、最激烈的是草案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涉及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网络传播和集体管理,王自强就这5条的制定背景和立法本意作了解释和说明。

  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起的争议最大。王自强说,这两条的立法考虑,首先是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对于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王自强认为这是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不应和制度制定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组织,应立足于完善,而不应废弃。

  对于有舆论指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嫌行政垄断”、“私权公权化”,王自强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国家版权局的下属单位,而是权利人自主维权的社会团体。“希望集体管理组织公开透明,加强自律,去取信于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著作权人。”

  在法定许可期限方面,不少音乐人认为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3个月”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将会严重打击音乐原创的积极性。据介绍,“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经作者同意可以使用其作品,但应支付报酬。对此,王自强认为,与现行《著作权法》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相比,草案规定更加严格。在法定许可无法取消的情况下,只能提高法定许可门槛,保证著作权人获得报酬,使不负责任的使用者受到制裁。

  业内人士还指出,某些提供互联网搜索业务的运营商频频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其使用盗版的“合法借口”,等于“变相鼓励网络盗版”。王自强则认为,避风港原则是世界通行的。要技术服务商承担内容的审查责任,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草案比欧盟的规定还要严格,涉及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必须承担责任。

  版权局的说明并未获得出席媒体互动会的音乐人认同。中国音像协会下属唱片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认为,草案部分条款没有考虑到音乐产业的运作规律,且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恶劣这个事实。据称,国外制定法定许可是为了打破大唱片公司的垄断,但国内唱片公司连生存都很困难,根本谈不上垄断。而对于“避风港原则”,宋柯担心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会沦为网络技术服务商逃避侵权盗版责任的挡箭牌。他认为,法律应该更保护权利人而非把重点放在平衡各方利益上,针对草案扩大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他建议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通过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4月30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停止向公众征求意见。王自强今天没有明确表示,相关法律条文是否会修改及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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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避风港原则: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若被告知侵犯著作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